[导读] 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消息,为保障我国第五代移动通信系统(5G)健康发展,工信部日前印发了《3000-5000MHz频段第五代移动通信基站与卫星地球站等无线电台(站)干扰协调管理办法》,协调解决5G基站与卫星地球站等其他无线电台(站)的干扰问题,规范协调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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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消息,为保障我国第五代移动通信系统(5G)健康发展,工信部日前印发了《3000-5000MHz频段第五代移动通信基站与卫星地球站等无线电台(站)干扰协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协调解决5G基站与卫星地球站等其他无线电台(站)的干扰问题,规范协调管理方法。

基站的部署是5G系统运营的基础,而妥善解决5G基站与大量相同、相邻频段在用卫星地球站等无线电台(站)之间的有害干扰,是5G基站规模部署前提。《办法》确定了5G基站和卫星地球站等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单位开展协调工作的原则和方法,明确了适用范围和有关协调权责,指出干扰缓解措施等费用原则由相关5G基站设置使用单位承担;提出了5G基站与卫星地球站、固定业务电台、射电天文台等三类无线电台(站)之间的干扰保护标准、干扰协调区确定、协调程序、干扰缓解工程措施和地球站设备指标要求。

《办法》要求,5G基站设置、使用单位应该按照“频带外让频带内、次要业务让主要业务、后用让先用、无规划让有规划”的原则,主动发起与同频及邻频卫星地球站等其他合法无线电台(站)使用单位的干扰协调,并将协调进展情况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备。相关单位和用户,应积极配合开展与5G基站设置、使用单位的干扰协调工作,不得以不当理由拒绝、拖延协调请求

工信部明确了干扰协调程序:相关单位在获得中频段5G频率使用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应及时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了解需要干扰保护的卫星地球站信息;相关单位在申请设置、使用5G基站前,应主动发起与卫星地球站使用单位的干扰协调,并将协调请求及时报送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到协调请求后,设置、使用卫星地球站的单位和用户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如在2个月内双方就协调问题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可以向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协助请求。待完成协调工作后,相关单位可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5G基站设台许可申请。

若干扰协调区涉及其他省份,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通报情况。

《办法》明确指出,为避免干扰上述卫星地球站而采取的各种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原则上由3400-3600MHz频段内5G基站设置、使用单位承担。

按照后用让先用的原则,在已开通5G系统的城市,新申请设置、使用卫星地球站的单位应与干扰协调区内已取得台站执照的已建5G基站完成干扰协调,协调时限要求与卫星地球站发起协调情况相同,必要时可请求无线电管理机构协助。为避免受5G基站干扰而采取的各种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原则上由地球站设置、使用单位承担。

据了解,本月初工信部向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发放了5G系统中低频段试验频率使用许可。其中,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获得3500MHz频段试验频率使用许可,中国移动获得2600MHz和4900MHz频段试验频率使用许可。

工信部表示,《办法》是继许可三大基础电信运营企业5G试验频率之后,发布的与5G有关的又一重要规范性文件,对指导相关企业协调解决5G基站与其他无线电台(站)的干扰问题,保护卫星地球站等已有无线电台(站)的合法权益,推动5G的发展和应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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