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7月24日,经国务院同意,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管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从外商投资房地产市场准入、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个人购房管理等方面对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了规范。

  《意见》要求,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市场准入。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应当遵循商业存在的原则,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由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批准设立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颁发一年期《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等。

  《意见》要求,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对投资房地产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境外投资者,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活动。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金未全部缴付的,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办理境内、境外贷款,外汇管理部门不予批准该企业的外汇借款结汇等。

  《意见》要求,严格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符合规定的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必须采取实名制,并持有效证明(境外机构应持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驻境内机构的证明,境外个人应持其来境内工作、学习,经我方批准的证明,下同)到土地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等。《意见》强调,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监管责任。各地区、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高度重视当前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可能引发的问题,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建设部、商务部、统计局、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外汇局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监测系统,完善外资房地产信息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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