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月23日,建设部部长汪光焘在全国建设工作会议上强调,我们必须按照党中央要求,全面落实两个“国八条”和“国六条”。确保宏观调控各项政策和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汪光焘说,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房地产市场调控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突出问题仍未得到根本性解决。商品住房供应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部分城市房价上涨仍然较快。部分地区住房保障制度建设滞后。一些地区对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不到位,供应对象、面积标准不明确,审查不严格。房地产市场秩序仍需进一步规范。
第一,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是必须长期坚持的方针。我国人口众多,土地、能源、资源都很紧张,人均占有量极低,而城镇化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带来了较大的住房需求,这就决定了我国不能占用大量土地、消耗大量钢材、淡水和能源建设住宅,消费模式不能维持现状。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现90平方米以下住房占70%以上的目标;必须立足于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思考住宅建设模式问题;必须扭转近几年来90平方米以下套型供应量占比不足20%的现实状况;必须考虑大多数群众实际居住水平和改善住房需求的支付能力;必须制止部分企业追逐自身商业利益,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行为。要建立合理的住房建设模式,通过精心设计和产业化生产,提供“面积不大功能全,造价不高品质优,占地不多环境美”的住宅,注重旧房的有机更新和节能改造。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群众居住条件的改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多方努力。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优先满足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引导居民梯度改善居住条件。要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通过不断完善金融税收政策,支持合理消费,遏制不顾资源环境的盲目消费。积极发展二手房市场和租赁市场,引导居民适度、梯次消费。要建立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根据资源稀缺状况、区域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家庭资产状况和实际收入水平等,采取综合措施,调节市场供求关系,形成适合本地区(城市)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的合理价格,使住房销售价格和租金水平与多数家庭的支付能力基本适应。
第二,正确处理政府责任和市场机制的关系。要高度重视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从十多年改革与探索的实践看,仅靠市场机制无法解决住房领域的社会公平问题。构建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是政府的责任。各地一定要按照中央要求,重视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廉租住房,逐步把覆盖面扩大到低收入家庭,使符合条件家庭得到一定程度改善。要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由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逐步过渡到保障性住房,使各项优惠政策切实落实到低收入家庭。调控和监管房地产市场促进其健康发展是政府的责任。目前住房制度已发展到多数家庭购买或承租普通商品住房的阶段,要按照国务院要求,落实住房状况调查和住房建设规划,对满足当地居民自住需要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政府要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要求,采用限套型面积(限套型)、限控制性价位(限房价),竞房价、竞地价的办法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增加政府指导价的住房供应。市场秩序混乱也是推动部分地区房价过快上涨、供应结构矛盾突出的重要因素,要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群众住房消费的合法权益。
汪光焘说,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房地产市场调控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突出问题仍未得到根本性解决。商品住房供应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部分城市房价上涨仍然较快。部分地区住房保障制度建设滞后。一些地区对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不到位,供应对象、面积标准不明确,审查不严格。房地产市场秩序仍需进一步规范。
第一,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是必须长期坚持的方针。我国人口众多,土地、能源、资源都很紧张,人均占有量极低,而城镇化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带来了较大的住房需求,这就决定了我国不能占用大量土地、消耗大量钢材、淡水和能源建设住宅,消费模式不能维持现状。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现90平方米以下住房占70%以上的目标;必须立足于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思考住宅建设模式问题;必须扭转近几年来90平方米以下套型供应量占比不足20%的现实状况;必须考虑大多数群众实际居住水平和改善住房需求的支付能力;必须制止部分企业追逐自身商业利益,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行为。要建立合理的住房建设模式,通过精心设计和产业化生产,提供“面积不大功能全,造价不高品质优,占地不多环境美”的住宅,注重旧房的有机更新和节能改造。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群众居住条件的改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多方努力。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优先满足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引导居民梯度改善居住条件。要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通过不断完善金融税收政策,支持合理消费,遏制不顾资源环境的盲目消费。积极发展二手房市场和租赁市场,引导居民适度、梯次消费。要建立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根据资源稀缺状况、区域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家庭资产状况和实际收入水平等,采取综合措施,调节市场供求关系,形成适合本地区(城市)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的合理价格,使住房销售价格和租金水平与多数家庭的支付能力基本适应。
第二,正确处理政府责任和市场机制的关系。要高度重视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从十多年改革与探索的实践看,仅靠市场机制无法解决住房领域的社会公平问题。构建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是政府的责任。各地一定要按照中央要求,重视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廉租住房,逐步把覆盖面扩大到低收入家庭,使符合条件家庭得到一定程度改善。要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由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逐步过渡到保障性住房,使各项优惠政策切实落实到低收入家庭。调控和监管房地产市场促进其健康发展是政府的责任。目前住房制度已发展到多数家庭购买或承租普通商品住房的阶段,要按照国务院要求,落实住房状况调查和住房建设规划,对满足当地居民自住需要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政府要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要求,采用限套型面积(限套型)、限控制性价位(限房价),竞房价、竞地价的办法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增加政府指导价的住房供应。市场秩序混乱也是推动部分地区房价过快上涨、供应结构矛盾突出的重要因素,要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群众住房消费的合法权益。